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10-06-25  33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扭
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应当由甲补足出资,而且乙、丙两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丁是公司设立后才成为股东的,因此其不必为甲的出资不足承担责任,故C为正确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wCn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