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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是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是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admin
2014-07-21
31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是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该条法律是关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的规定。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是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定重大误解的含义,维护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2)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其真实意思相悖的民事行为;(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的后果为:该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均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民事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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