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北大2012年研)

admin2014-12-08  46

问题 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北大2012年研)

选项

答案(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各种诉讼角色。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同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2)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 在刑事公诉中,《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于被害人的这一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①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③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各方总体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④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被害人在提供陈述方面与证人具有相似的地位。他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 (3)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a.在①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而且也是该类案件唯一的控诉者。该刑事自诉程序的启动、发展、终止和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上诉,被害人都有自主决定权。 b.在②类自诉案件中,虽然被害人充当的也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但与前者有所区别:被害人并不是唯一有控诉权的主体,检察机关也有控诉权,可以以此提起公诉。 c.在③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控诉权利相对前两者不完整,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就是,被害人不能就案件的争议进行调解,对自己的某些诉讼权利不能任意放弃。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虽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但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②在该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具有完整的原告权利: a.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b.诉讼过程中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c.可以与被告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以此终结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诉讼权利。综上所述,被害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尽相同的:在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要全面于公诉案件中的权利,在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一种主导型的控诉者和赔偿请求者的地位;而在公诉程序中则处于权利欠缺、非主导型的控诉者和案件事实的证明者的地位,这也是公诉案件控辩平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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