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东鄂村村委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经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同时指定东鄂村委会在该村北公路林间采伐榆树200株。伐后补栽幼树,村委会获准后遂于4月20日组织村民按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后该县公路站发现,于

admin2015-11-05  34

问题 2006年3月,东鄂村村委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用。经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同时指定东鄂村委会在该村北公路林间采伐榆树200株。伐后补栽幼树,村委会获准后遂于4月20日组织村民按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后该县公路站发现,于6月26日以村委会滥伐树木为由,对该村作出补栽幼树200棵,没收已伐榆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的处罚决定。村委会不服,于7月6日向某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复议认为,县公路站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8月3日作出复议裁决:责令东鄂村委会在被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18000元。村委会对复议裁决不服,于9月1日以市公路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市公路局复议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驳回村委会起诉,维持市公路局复议裁决,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未上诉。
    问题:
本案中,人民法院未审查县林业局的行政行为,有可能导致什么后果?

选项

答案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必须履行被告复议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数补栽幼树和缴纳罚款。而原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因县林业局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应获得行政赔偿。本案原告如果向林业局提出赔偿请求,必须向林业局提交证明林业局原所作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即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它确认公路局的复议裁决合法,就意味着对林业局的行政行为的否定。但判决毕竟未确认林业局所作的行政行为违法。这种情况下,县林业局完全可能拒绝原告的赔偿请求。这样,原告为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就只能再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林业局行为违法和责令林业局赔偿其损失,从而导致原告和法院诉讼拖累,而且还可能造成人民法院裁判的冲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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