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和解协议的效力。

admin2015-02-04  49

问题 试述和解协议的效力。

选项

答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所谓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此时,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断的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同样,为保证各债权人公平受偿,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所受的清偿同自己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此时,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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