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到上海出差,乙有一批名贵药材委托甲替他带到上海药材市场出售,甲把他家的一台彩电交给乙保管。甲带着药材到他一农村中医朋友丙家去,把这批药材以2000元卖给丙,丙给甲800元好处费。乙得知后找甲索要市价差价未果,于是乙把甲交给他保管的彩电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

admin2013-08-02  30

问题 甲到上海出差,乙有一批名贵药材委托甲替他带到上海药材市场出售,甲把他家的一台彩电交给乙保管。甲带着药材到他一农村中医朋友丙家去,把这批药材以2000元卖给丙,丙给甲800元好处费。乙得知后找甲索要市价差价未果,于是乙把甲交给他保管的彩电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丁。
(1)甲将药材卖给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有效?
(2)乙将彩电卖给丁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与乙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甲未尽代理人的职责,将药材以低价形式卖给自己的好友丙,并取得好处费。此处可以判断为甲与丙恶意串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的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乙在未得到甲的同意的情况下把甲的彩电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分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原因在于乙对彩电不享有所有权,不具有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但他将彩电以自己名义进行处分,且彩电的真正所有人并不知情,此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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