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为了支付购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填写票据时,由于乙公司的全称不确定,甲公司财务人员将收款人名称留白,授权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确定好乙公司全称后再填写收款人名称d王某到乙公司处核实全称并将其准确记人支票后,将

admin2019-09-19  40

问题 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为了支付购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填写票据时,由于乙公司的全称不确定,甲公司财务人员将收款人名称留白,授权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确定好乙公司全称后再填写收款人名称d王某到乙公司处核实全称并将其准确记人支票后,将支票交给乙公司财务人员。乙公司收到支票后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付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
B、付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因为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
C、丙公司有权向付款银行进行追索
D、丙公司无权向付款银行进行追索

答案B,D

解析 A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甲公司授权自己的业务员补记并不违法,支票是有效的;B项,支票应当于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丙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付款银行有权不予付款;C、D两项,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付款银行并非承兑人,并不承担当然的、第一位的付款责任,不得列为被追索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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