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花,谢岚带来一子取名为刘华。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1968年4月出嫁,生有一子张明。刘华1970年外出工作。1980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常常回来探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后

admin2013-12-28  20

问题 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花,谢岚带来一子取名为刘华。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1968年4月出嫁,生有一子张明。刘华1970年外出工作。1980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常常回来探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后,与刘星来往很少。从1983年起,刘星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虽写信给刘华,要求刘华赡养,但刘华寄钱很少。无奈,刘星在1995年,经村里同意,把张明的户口迁来,与其同住。刘花在张明户口未迁来之前,就为刘星还了村里的债务200元。张明与刘星共同生活4年半,每年负担外祖父的口粮、柴草等。1999年10月刘星病故,由张明负责办理了丧事,刘华因未得到通知没有回来。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选项 A、虽然刘华在谢岚去世后,很少与刘星来往,又只寄很少的一点钱给刘星,但刘华仍享有继承权
B、张明不能分得刘星的遗产,只是代替母亲刘花履行赡养义务而已
C、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D、只有刘花才能继承刘星的遗产

答案1

解析 本案中刘华、刘花同为刘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刘星的遗产。另外,张明对刘星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依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故B、D项错误。刘华享有合法继承权,只是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下不尽或少尽扶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不分或少分遗产并不是没有继承权,故A项正确。另外,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之间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所以C项错误。故本题只有A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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