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11年9月1日向李四借款10万元,未约定履行期限。李四于2012年9月20日打电话给张三,向其催款。但张三不同意还钱。问李四至迟在哪一天起诉张三,张三才无法提出诉讼时效超过抗辩权( )

admin2019-01-17  23

问题 张三于2011年9月1日向李四借款10万元,未约定履行期限。李四于2012年9月20日打电话给张三,向其催款。但张三不同意还钱。问李四至迟在哪一天起诉张三,张三才无法提出诉讼时效超过抗辩权(    )

选项 A、2014年9月1日
B、2014年8月31日
C、2014年9月20日
D、2014年9月21日

答案C

解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本案中张三与李四未约定履行期限,在李四第一次向张三主张债权时,被张三拒绝,即从该日起计算诉讼时效2年。即时效期间为2012年9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综上,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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