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公司共有财产1000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交纳保险费5万元。当年夏天,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300万元,甲公司为灭火而支付费用3万元,事后整理残局,支付费用2万元,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公司共有财产1000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交纳保险费5万元。当年夏天,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300万元,甲公司为灭火而支付费用3万元,事后整理残局,支付费用2万元,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dmin
2014-03-16
42
问题
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公司共有财产1000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交纳保险费5万元。当年夏天,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300万元,甲公司为灭火而支付费用3万元,事后整理残局,支付费用2万元,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选项
A、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303万元
B、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153万元
C、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158万元
D、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305万元
答案
B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给付的保险金应为300万×500万/1000万=150万。根据第4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人应当支付3万元的费用,所以赔付总额是153万。应选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fz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甲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留下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1996年6月3日\某甲向某丙借款30万元,由某丁作为保证人。某丁和某丙约定:只有在某甲,于债务届满2年还不还款时,某丁才代为履行。1997年6月3日,债务期限届满,某甲没有还款。到了1999年8月4日,某丙向某丁要求代为履行。某丁的一个律师朋友告诉某丁,
张某的电脑主机有问题,张某想把电脑转让给王某,张某没有告知王某主机有问题,王某经过检测,知道主机有问题,但是张某的报价比较低,王某同意购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某村村民李某育有两女,大女儿患有精神病,经常打骂父母与妹妹,妹妹每次都予以忍让。一日,妹妹再次受到姐姐殴打后,忍无可忍进行反击,不慎将姐姐打死。后妹妹主动自首。法庭在审判时,村民联名上书,请求法官从轻处罚。法官在综合考量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处妹妹有期徒刑
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
依据刑法规定,以下行为哪些不成立犯罪既遂?()
依照法律规定,在以下哪种情形下应当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该条件理解正确的是( )。
随机试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享有的权利有()
简支梁AC的A、C截面为铰支端。已知的弯矩图如图所示,其中AB段为斜直线,BC段为抛物线。以下关于梁上载荷的正确判断是:
岩溶地区的桩基一般宜采用()类型的桩。
凡未经海关许可,并未缴纳应纳税款,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行为。
阅读下列素材,回答相关问题。早在西汉时期,我国劳动人民就已经发现铁能将铜从某些含铜化合物的溶液中置换出来。在宋朝,利用这个反应冶铜的生产已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即把铁片放入硫酸铜溶液中,以置换出单质铜。这种方法是现代湿法冶金的先驱。问题:请结合材料及化
某教研室组织教师学习《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教师围绕必修课程中“阅读与鉴赏的评价”深入探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著作与作者对应不正确的是:
①这一发现有助于找到治疗早老性痴呆症的新方法②九分之七的研究对象显示这一基因的某些变种与致病具有相关性,且显现在多个族群中,如非裔美国人、加勒比西班牙人、北欧人和以色列阿拉伯人③研究人员分析了来自不同族群的6000多人的D.A,并通过两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
Itisnotforbiddentodreamofbuildingabetterworld,whichisbyandlargewhatthesocialsciencestrytohelpustodo.H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