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筹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筹备过程中拖欠银行贷款30万元,后因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未成立。则对该30万元债务的承担,表述不正确的是( )。

admin2022-10-18  60

问题 甲、乙、丙筹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筹备过程中拖欠银行贷款30万元,后因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未成立。则对该30万元债务的承担,表述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承担
B、乙承担
C、丙承担
D、甲、乙、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对于30万元债务,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D项表述正确,A、B、C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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