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想要和外商兴办合资企业,以公司的场地使用权作价作为投资,合营第四年,该公司以场地作价偏低向外商要求提高投资作价,外商拒绝的理由应当是?

admin2014-10-28  38

问题 某公司想要和外商兴办合资企业,以公司的场地使用权作价作为投资,合营第四年,该公司以场地作价偏低向外商要求提高投资作价,外商拒绝的理由应当是?

选项 A、场地使用费用作为投资,不得调整
B、作价额并不低于政府规定标准的下限
C、中方应向当地政府提出补偿要求
D、场地使用费作为中方投资,合营期内不得调整

答案D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8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得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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