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家生产空调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是家生产家电的大型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资产优化组合,两公司决定合并。甲公司于2004年8月2日由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同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于同年8月5日、8月15日、8月25日在报纸上刊载公告。乙公司于 2004年

admin2009-02-15  37

问题 甲公司是家生产空调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是家生产家电的大型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资产优化组合,两公司决定合并。甲公司于2004年8月2日由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同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于同年8月5日、8月15日、8月25日在报纸上刊载公告。乙公司于 2004年8月3日作出合并决议,同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于同年8月20日、8月
30日、9月 10日在报纸上公告。甲公司债权人A企业,因故未接到通知书,见甲公司报纸公告后,于10月5日向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甲公司未予理睬。甲、乙两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至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要求: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两公司的通知、公告是否在法定期限中完成?
   (2) 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为什么?
   (3) 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准许甲、乙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选项

答案(1) 甲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是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的。乙公司于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发出通知书,也符合法定的期限,但乙公司的公告不符合规定,公司应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 A企业有权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 公司登记机关对两公司的申请,不予办理。甲公司不清偿A企业的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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