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真题)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dmin2016-12-30  36

问题 (2014年真题)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选项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五章第二节中的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甲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中的行为偏差。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如甲欲杀张三,朝张三射击却击中张三身旁的李四。从表面上看,这也是对象错误,但它不是因为辨认错误,而是因为行为本身的误差。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对行为误差一般也采取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例如,张三要杀李四且将李四杀死,就完全实现了“故意杀人且已将人杀死”这一法定犯罪构成事实,把张三杀人的事实与法定的杀人罪构成“对号入座”,就应判定张三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与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全部要件。故本题选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Wf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