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上旬,甲服装公司发现上月本公司漏缴一笔税款,3月15日,甲公司安排财务主管到乙县地方税务局说明情况,因本公司新人职的财务人员不熟悉公司业务,导致计算错误漏缴税款7万元,当即补缴了该笔税款及截至补缴税款日的滞纳金。 2015年4月,甲公

admin2018-06-23  40

问题 2015年3月上旬,甲服装公司发现上月本公司漏缴一笔税款,3月15日,甲公司安排财务主管到乙县地方税务局说明情况,因本公司新人职的财务人员不熟悉公司业务,导致计算错误漏缴税款7万元,当即补缴了该笔税款及截至补缴税款日的滞纳金。
    2015年4月,甲公司收到乙县地方税务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两份文件将发文日期提前至2015年3月5日,并要求甲公司将签收日期记载为相同时间,甲公司拒绝签收。
    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以乙县地方税务局未依法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为由向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5日后受理该案,但一直未予答复。
    2015年7月20日,甲公司以乙县地方税务局未依法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乙县地方税务局在法定举证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关于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并向法庭出示该决定书,该决定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县地方税务局的处罚程序违法,但基于“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被撤销,建议甲公司撤诉,甲公司表示拒绝。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拒绝乙县人民法院提出的撤诉建议后,乙县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强制按撤诉处理
B、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
C、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D、确认《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E、确认《关于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合法

答案B,D

解析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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