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18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

admin2022-03-09  46

问题 2018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18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19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19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就商品楼拍卖受偿。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1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所以该抵押担保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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