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

admin2021-07-05  12

问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下列问题。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三虽然是名义股东,但依然属于合法股东,股权受让人不知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之间的约定,其为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与王二之间的转让行为是有效的,故A项错误,B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李一因李三股权转让而导致的损失,可以向李三请求赔偿,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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