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

admin2014-12-12  31

问题 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其后,孙某又持该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商场将该支票送银行入账时,遭到退票。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系王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骗购货物事件与王某有关;而“某某建材公司”则根本不存在。某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
问:(1)王某应否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持有的该伪造的支票是否有票据权利?

选项

答案(1)不承担。对于票据被伪造人的后果,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且我国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除表见代理的情况外,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才承担票据责任。据此,本案中王某并不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同时,在本案的伪造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任何真实票掂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这一点与伪造的票据经真实的承兑或背书签章后,再流入持票人于中的情形不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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