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诉至A区法院,A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提出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传真形式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并且一审首次开庭前已提出,一审法院未接受,经查乙公司叙述属实。市中级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诉至A区法院,A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提出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传真形式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并且一审首次开庭前已提出,一审法院未接受,经查乙公司叙述属实。市中级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
admin
2014-10-16
31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诉至A区法院,A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提出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传真形式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并且一审首次开庭前已提出,一审法院未接受,经查乙公司叙述属实。市中级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A区法院重审
C、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D、对仲裁协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答案
C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乙公司在一审首次开庭前已提出仲裁协议,因此,甲公司的起诉属于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故选项C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M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
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
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甲借用了乙的煤气罐,甲因急用钱便将该煤气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民工丙,丙在使用过程中,煤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自己受伤。经查,煤气罐因质量问题导致煤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煤气罐已过保质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的病原是麻疹病毒。()
含真皮下血管网的全厚皮片包含
粒料类嵌锁型包括( )。
东方印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书刊、写字本等印刷业务。2013年9月有关资料如下:(1)接受出版社和杂志社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的图书和杂志。购买纸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340000元,向各出版社和杂志社开具的增值税
在下列教育评价方式中,属于质性评价方式的有()。
秦汉以来儒家思想不断发展。下列属于吸收外来文化因素、阐释儒家思想的著作是:①《春秋繁露》②《四书章句集注》③《儒林外史》④《孔子改制考》
一次长跑比赛在周长为400米的环形跑道上进行。比赛中,最后一名在距离第3圈终点150米处被第1名完成超圈(即比他多跑1圈),50秒后,他又在距离第3圈终点45米处被第2名完成超圈。假定所有选手均是匀速,那么第2名速度约为()。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
关于友元的概念错误的是()。
A、Thewoman’sresumeistooshorttobeimpressed.B、Thewomanhasmademanyrevisionstoherresume.C、Themanisn’timpressed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