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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29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29题)
admin
2015-06-17
29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29题)
选项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
B
解析
本题集中考查票据保证行为。
根据《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本题中,丁以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形式为甲公司担保,构成民事法律中的保证,但不属于票据保证行为。因此,在丙银行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乙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或者基于担保函向保证人丁追偿。故A、C项错误。 依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B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本题中,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属于民事担保,并不构成票据保证,因此丁没有参加到票据法律关系中,D项错误。(注意:丁既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更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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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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