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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挑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11题)
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挑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11题)
admin
2014-12-09
31
问题
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挑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11题)
选项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C
解析
①《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②题外话: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则,可归纳为:“一个原则,一个例外”。原则: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订书面合同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就不是承诺生效的地点了)。例外: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地点,而约定的地点与通过上述原则判断的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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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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