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层建筑,设计建筑高度为68.0m,总建筑面积为91200m2。标准层的建筑面积为2176m2,每层划分为1个防火分区。一至二层为上、下连通的大堂,三层设置会议室和多功能厅,四层以上用于办公。建筑的耐火等级设计为二级,其楼板、梁和柱的耐火极限分别为1.0

admin2018-10-17  36

问题 某高层建筑,设计建筑高度为68.0m,总建筑面积为91200m2。标准层的建筑面积为2176m2,每层划分为1个防火分区。一至二层为上、下连通的大堂,三层设置会议室和多功能厅,四层以上用于办公。建筑的耐火等级设计为二级,其楼板、梁和柱的耐火极限分别为1.00h、2.00h和3.00h。高层主体建筑和裙房的下部设置了3层地下室。高层主体建筑设置了1部消防电梯,从首层大堂直通至顶层。消防电梯的前室在首层和三层采用防火卷帘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在其他各层均采用乙级防火门和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指出该高层建筑在灭火救援设施方面的问题,并给出正确的做法。

选项

答案该高层建筑在灭火救援设施方面存在问题: (1)存在问题:高层主体建筑设置了1部消防电梯,从首层大堂直通至顶层。整改措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设置消防电梯。该建筑地下一、二、三层也要设置消防电梯。 (2)存在问题:消防电梯的前室在首层和三层采用防火卷帘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整改措施: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3)题干中没有提到设置消防车道。整改措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高层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该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题干中没有提到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整改措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5)题干中没有提到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整改措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解析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3.1条,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3.5条,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2条,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第7.2.2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②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③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④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2.4条,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第7.2.5条,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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