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admin2013-06-09  26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选项 A、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
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
C、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
D、聚众斗殴的

答案A,C,D

解析 《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1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 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09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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