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项选择第23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二审法院应当( )。

admin2011-10-29  27

问题 (2010年单项选择第23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二审法院应当(     )。

选项 A、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中止审理,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协商确定由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C、中止审理,由乙公司确定丙公司或者丁公司作为被上诉人
D、直接将丙公司和丁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EZ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