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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
admin
2013-09-05
54
问题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
“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一/2011年第97题)
选项
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
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
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
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答案
D
解析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选项A将毗连区与领海相混淆了,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内陆国没有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的其他部分唯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毗连区与领海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国家行使完全的主权权利,而国家对毗连区却只能行使某种特定的或限制的权利,毗连区不构成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也不适用无害通过制度。故A选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故B选项称“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是不正确的。C选项又混淆了领海与毗连区,在领海制度下,外国船舶可以无害通过,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实行分道航行制。而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毗连区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不能采用分道航行。故C选项错误。D选项涉及毗连区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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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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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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