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某市的汪某(1965年出生)与林某(1966年出生)是夫妻,婚后无子女,要求收养吴某与刘某的次子吴彤(1999年10月2日出生)为养子。吴某与刘某感觉家中生活比较困难,便作主答应下来,但吴彤毕竟是自己的亲骨肉,心中不免有些伤感,于是委托汪某与林某办理收

admin2018-11-06  26

问题 家住某市的汪某(1965年出生)与林某(1966年出生)是夫妻,婚后无子女,要求收养吴某与刘某的次子吴彤(1999年10月2日出生)为养子。吴某与刘某感觉家中生活比较困难,便作主答应下来,但吴彤毕竟是自己的亲骨肉,心中不免有些伤感,于是委托汪某与林某办理收养公证。2009年10月20日,汪某与林某带领吴彤来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向公证处提交了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了汪某和林某代办公证的委托书。
问:公证处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丁某违反了下述原则: (1)回避原则。本案中公证员丁某与孙某是远房亲戚,属于应回避情形,因此其应当同避。 (2)合法原则。协议书中只规定了孙某享有的权利,并未规定其应尽的义务,这种协议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公证员丁某并未作具体审查,便出具公证文书,也属非法和无效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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