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admin2005-01-13  39

问题 《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选项

答案(1)本条是关于侵占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侵占罪,是指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一款仅规定了侵占罪的一种情况即侵占他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情形。 (2)该款侵占罪的构成特征表现在: ①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所有财物,也包括公共财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序一般较轻,因此,只有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其犯罪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定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拒不退还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时,仍不退还。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第3款规定本条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该罪的被害人不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不主动对侵占罪的行为人进行追究,即“不告不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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