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系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2001年5月转至同城市乙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将其2001年2月接的当事人魏某的名誉侵权案件带至乙所继续代理,M的行为是否合法?

admin2013-06-09  29

问题 M系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2001年5月转至同城市乙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将其2001年2月接的当事人魏某的名誉侵权案件带至乙所继续代理,M的行为是否合法?

选项 A、合法,律师属于自由职业,从一个律师事务所转到另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会影响其对所承接案件的代理
B、合法,因为当事人没有解除对M的委托授权,所以M仍然可以继续代理
C、不合法,名誉侵权案件是例外,其他案件可以
D、不合法,M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关于转所律师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

答案8

解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38条明确规定:“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本题M律师,在转所之后继续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该当事人魏某的委托是在2001年2月,当时M还在甲律师事务所执业,2001年5月M转所之后,仍然继续代理,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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