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admin2014-02-26  36

问题 (2011年)《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对该条文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C、善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债务人只有以低于市场交易价的50%的价格转让其财产。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撤销权。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选项A、C错误。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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