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

admin2014-03-10  30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1.2011年春节刚过,著作权维权事件就频频发生,特别是绵延许久的“D文库”事件再起波澜:S、H等维权者表示诉讼已经正式提上日程,甚至宣言要“提到刑事层面”,并表示将与“D文库”“决一死战”。
    虽然有反对者认为这是一场炒作,但不可否认的是,以“自由共享”迅速起家的互联网,如今却被著作权挡住了去路,如何解决著作权问题已然成为互联网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然而,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创作者们自然希望自己的权益能获得最严格的保护,读者和网民们则希望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多的信息,而互联网站希望“自由共享”……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调和他们三方之间的矛盾呢?
    而当前最重要的是,著作权本身尚存争论,支持者认为著作权可以保护创作,反对者则认为著作权阻碍了科学创新和推广。那么,究竟谁是谁非,著作权保护的界限又在哪里?
    尽管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仅仅开始了数十年,尽管中国仍旧不能完全消灭盗版,尽管大多数读者和网络用户习惯于用盗版软件、看盗版图书和影片,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人还是承认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著名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孝正说:“知识产权不应该成为一个可以争论的问题,我们国家有相关的法律,也加入了《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如果有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必争论。”
    在周孝正看来,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好事,他说:“之所以有争论,就是因为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遍意识,中国原来是盗版大国,虽然这些年一直在大力保护知识产权,但是要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尚需时间。其实道理很简单,不给钱,白用人家的东西,那就是剥削,是不劳而获;而不经人家同意就用,是盗窃。谁都知道这样是不对的。”
    2.然而,更多的矛盾和不解产生了,互联网作为虚拟世界是否应该遵守现实世界的规矩?互联网在发展之初一直以“自由共享”著称,如今,当大量的侵权事件发生之时,互联网的虚拟性终于无法继续提供其庇护。
    既然著作权保护不是一个问题,那么,究竟是什么引发了这场规模浩大、时间绵长的著作权之战呢?显然,不是由著作权的真正拥有者发起的,当年的“G数字图书馆”事件,奋起反抗的作家们寥寥无几,虽然有作协、著作权协会组织,但真正响应的作家与被侵权作家人数相比,只是很少的数量。
    这一旷日持久的著作权之战,维权者显然并非著作权的真正拥有者,不管是图书公司、文学网站还是唱片公司。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商人”。商人维权,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商人的身份,却并不容易获得舆论的同情。对于这场战争,有声音表示,“维权者们或要推广自己的产品,或要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想获得更多的利益,都是各怀目的,动机不纯。”
    如今,这场维权战争从法律领域打到社会领域,又从法庭打到媒体上,已然成为一场混战。维权者动机如何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究竟是什么使得简单的维权变成了混战?
    乔新生说:“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法律上,中国的‘著作权法’几乎是照搬西方版权制度,它把所有权性质和债权性质混淆了。一个人写了一本书,创作了一首乐曲,他就是所有权拥有者;另外,获得作者授权进行推广、销售等,应该叫做债权。这两个权利的混淆导致了著作权的混乱。其次,‘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衍生权利的界定模糊,导致了著作权维权的混乱。比如一个人写了一个电影剧本.后来有人想把它演成话剧或当作小说出版.这就是衍生权利。”
    另一方面,国人契约意识的薄弱也是著作权混战的原因之一。乔新生说:“中国正处于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的阶段,还没有树立起著作权的意识,往往都是先用,等人家找来再说。应该是先签契约,然后再用。先用后签不对,用而不签自然就更不对了。”
    3.人已去,歌犹在。到2013年3月14日,“西部歌王”王洛宾先生已去世整整17年。他的儿子王海成,作为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继承者,近年展开地毯式维权活动,尤其状告KTV侵权,可谓百战百胜,所向披靡。记者近日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2年以来,王海成在滁州、马鞍山、宣城、芜湖4个市的法院提起83起诉讼,全部胜诉。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刚出台的时候,很多音乐人甚至以为这是个玩笑,但如今他们却清醒的认识到,音乐行业已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为了不坐等“死亡”的宣判,唱工委和流行音乐协会共同组织维权大会,大家再次为音乐而战,选择金钱还是选择尊严?这“最后一搏”显得颇为悲壮。
    如果说之前叫嚣的还都是唱片业,死去活来好几回,很多人看个热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出台,音乐人再也坐不住了,因为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本来还想《著作权法》修改能够规范翻唱盗版,打击网络侵权等等,现在希望破灭了。尽管只是草案,但集体管理组织的作为几乎让流行音乐从业者们失去坚持的理由。
    一直以来,我国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充斥着两种声音:一为过度伤害论。被指保护不力,导致盗版滋生,音乐人难以为继;一为过度保护论,制约了音乐相关事业的发展。众多经营机构对《著作权法》的过度保护颇有微辞,著作权在个人,不经人家允许,谁也不能拿来用!一方面做音乐的都想卖个好价,另一方面想买的买不着,就干脆偷。这样的状况维持下去,导致的后果就是,谁都活得没有尊严。
    音乐从磁带时代进入数码时代,销售渠道骤然增多,每一个著作权人依托个人力量,维权非常艰难。在盗版与版权矛盾凸显的时期,不规范操作已形成规模,但突然把某些人手里的白食抢过来,管他们要钱,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草案”把大权交于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并不是让他们去挣音乐著作权人的钱,而希望他们保护好音乐人的权益。我们大概可以理解,音乐人此次的义愤填膺颇有些“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味道,他们更希望著作权法能够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遏制盗版,给创作者留下更多的权利空间。
    4.2012年4月30日是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截止日期。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争议一直甚嚣尘上,有些音乐人甚至发出了“修改草案若通过是灭顶之灾”的声音,做出“欲集体退会”的举动,声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于权利人保护不力。
    修改草案作出“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规定,广大音乐人“欲集体退会”也就不难理解。音乐作品对于音乐人来说,无异于自己怀胎十月的“孩子”,如果音乐人对于这个“孩子”的绝对拥有权仅有短短的三个月,三个月后便是属于所有人共有,对于“孩他妈”来说,未免太过残忍。
    著作权这一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是不容置疑的事情。有人认为著作权属于私权,“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公认的事实;但也有人认为著作权不仅仅是私权。因为每一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作品)都是在前人智力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当代作品都凝聚了前人的或思想、或观点、或方法、或表达等智慧,在尊重著作权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要促进这些作品的广泛传播,使广大公众最大限度地分享这些财富。
    把人类的智慧结晶最大限度的传播,是造福全人类的好事儿,然而,如果仅仅因为这样就忽视著作人的权利,无异于本末倒置。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一个人的权利都不能得到基本保障,造福全人类岂不是一句空中楼阁般的空谈?
    在相关人士看来,“灭顶之灾”绝不是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危言耸听。著作权的保护与其他权利一样,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大事。如果辛辛苦苦创作的作品被人无偿使用,那么原创者的创作动力势必会受到负面的影响。对于那些使用者来说,“不劳而获”也将是一种扼杀其前途的不明智之举。
    人们时常质疑为何中国如今的教育难出大师级人物,不管是文学界、音乐界还是其他文化界,精品的缺乏已经成为人们心头难以言喻的痛。大量不入流的作品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浮躁之气盛行,创新能力不足,这些现象需要引起版权局的重视及思考。
    在这个“盗版党”横行、盗版行为屡禁不止的年代,《著作权法》对于原创者的保护原本就存在漏洞,不能“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新的修改草案不仅没能补齐屋顶上的漏洞,反而将屋顶上的瓦多揭走几块。如果有其他的屋檐可以选择,这座屋檐无疑会受到“门口罗雀”的冷遇。著作权如果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著作权人难以从自己的作品中获得应得利益,则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就很难产生高质量的创作。那么,知识传播、信息获取、文化消费,乃至民族精神的提升都将成为无源之水。因此,在中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无疑应该成为一项基本法律,而且必须提升到经济转型和文化发展的高度来认识。
    5.在“4.23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厦门市版权协会主办的厦门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暨2011年“蒋作权保护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市图书馆总馆举行。
    2011年1月,经过国家版权局批复,厦门市成功跻身“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创建市之列,通过两年创建期,力争在2013年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福建省政协副主席、省新闻出版局局长郭振家在致辞中说,厦门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已具有良好的基础,但创建示范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一批创建工作的亮点,走出一条符合厦门实际的创建路子和模式。
    启动仪式上,厦门市版权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该中心设立于软件园内,将开展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自愿登记及版权法律咨询和援助等服务。另外,11家企业被授予第三批“厦门市版权保护重点企业”,一批作者代表荣获作品登记证书。
    “著作权保护宣传月”活动已连续举办8年,2011年宣传月主题是“版权保护助推产业发展”。活动期间,举办了一系列宣传和服务活动,开展版权宣传进校园系列活动、软件正版化培训会、外资企业版权保护研讨会、著作权保护宣传月系列公益讲座等,举办2011年厦门市中小学生漫画大赛、“厦日光景”原创影像大赛等各类主题竞赛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版权意识和创新精神。
    在第十二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版权保护知识讲座暨东莞市2012年保护著作权宣传周启动仪式”在东莞市行政中心举行。2012年东莞市文广新系统将加大力度实施“版权兴业”工程,积极落实即将出台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版权示范基地的建设。
    2012年“保护著作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保护版权,促进创新发展”。文广新局将借助文化市场“三打”工作的契机,以印刷厂、书摊、音像专营店铺为重点场所,以报刊、书籍、音像制品为重点对象,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出版物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查处侵权盗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东莞市文广新局局长陈志伟在启动仪式上表示,2012年文广新局还将继续加大力度实施“版权兴业”工程,积极落实即将出台的文化产业政策,利用好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加大对自主版权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版权示范基地的建设。
    6.2010年,在线阅读遭遇严重盗版的态势仍在加剧。在中国作协主持下,由中国作家网等多家文学网站组成联合调研组.自2010年6月下旬以来,分别走访或函询了国家版权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作协、广东省作协、深圳市文联、盛大文学总部、中文在线总部、腾讯网读书频道以及鲁迅文学院网络文学编辑培训班,就网络文学版权现状、网络文学盗版形式和手段、网络文学维权的措施和方法等展开了调研。最终形成的《网络文学维权问题专题调研报告》指出:根据各网站情况汇总,所有原创文学网站均遭到不同程度盗版,实行付费阅读模式的文学网站受到的冲击尤为严重,VIP作品几乎全部被盗。每家盗版网站盗版的数量少则几十部,多则几百部、数干部,甚至还有数量不少的盗版网站几乎和正版网站保持同步更新,一些当红作品更是在每家盗版网站都有转帖。
    《报告》还列举了网络文学盗版常用的五种手段:一是网络爬虫。一种自动提取网页的程序,是搜索引擎从互联网上下载网页的技术手段,可以对正版网站进行实时监控,在发现新增作者或章节后进行自动抓取,存人自己的数据库系统并发布到页面,文字和图片内容均可抓取。二是图片下载。一些正版网站把自己发布的作品制成图片格式,而盗版网站利用图片批量下载进行盗版。三是拍照或截屏。使用屏幕照相机或屏幕抓取程序生成图片进行盗版。四是手打。最直接、最原始也是最难防范的盗版形式。盗版网站组织“手打团”,有些盗版网站甚至公然宣称,在正版网站图书发布3分钟之内就可以把盗版内容添加到自己的网站上。五是网友自主上传。这种形式是利用法律漏洞的一种变相盗版模式,争议最大,也最难解决。从技术层面来说,目前最难遏制的是采用截屏和手打方式的盗版。此外,随着传播介质发生变化,有线互联网、无线互联网以及客户端等发展势头迅猛,手机、手持阅读器也成为网络文学盗版的新方式。
    网络盗版问题越来越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新闻出版署已将包括网络文学在内的网络读物列为版权保护对象。但目前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很大难度,只能在相关法规制度逐步建立的过程中,逐渐加大维权力度和范围,尽可能减少盗版给网络文学发展造成的损失。
    7.20世纪70年代末,进入美国的外国电影数量不断上升,美国国产影片的空间受到严重挤压。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促进其版权产业发展和全球竞争力的提升,开始全面实施版权战略,加强版权保护。为此,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版权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电子盗版禁止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等一系列版权保护法规,形成了全球保护范围最广、相关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律系统。
    近年来,美国不断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推出了包括数据库保护在内的众多立法议案。与此同时,美国还不断修订《版权法》,1976年修订时把1909年制订的28年的版权保护有效期延长到75年或者作者去世后50年。1998年,版权保护期限进一步延长到95年至120年或者作者去世后70年。完善的版权保护,使好莱坞各大制片公司彻底消除了后顾之忧,创作激情不断进发,深受国内外观众欢迎的优秀作品不断涌现。
    与此同时,联邦政府还成立了隶属于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办公室,负责版权的登记、申请、审核等工作,并为国会等行政部门提供版权咨询。美国贸易代表处、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和科技局、版权税审查庭和海关等相关行政部门也积极履行版权保护职能。贸易代表处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贸易谈判.海关则负责知识产品的进出口审核。为满足版权发展的需要,美国政府还成立了一些政府机构直属的工作小组。
    为适应当前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特点,美国政府还积极实施数字化版权保护战略,在1998年10月通过了《跨世纪数字版权法》。这项法律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特点,对美国版权法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订。
    与此同时,好莱坞由于把电影的生产制作转到海外,降低了生产成本,规避了贸易壁垒,大大提高了美国电影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但同时却引发了美国电影公司与外国电影公司之间的贸易摩擦。为了限制美国的文化影响,保持本国的独立性,包括法国和德国在内的国家对进口美国影片的数量进行严格限制。这样做也引发了一个负面效应:由于观众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满足需求,盗版影片应运而生。这一现象在许多国家出现,导致好莱坞蒙受巨额损失。
    在此情况下,美国开始积极加入以《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不断推动国际版权保护,为美国版权产品和版权产业在海外提供了更好的保护。美国还积极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新型国际版权保护体制,参与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推动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同时,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作答要求
1.根据“给定资料4”请你谈谈对于“灭顶之灾”的理解。
    要求:精确、全面、简明。不超过150字。
    2.根据“给定资料1、2”谈谈我国目前著作权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要求:精确、全面、简明。不超过150字。

选项

答案1.“灭顶之灾”是针对《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当中有关“录音制品”的规定。一些创作人认为,草案中的规定不但损害了其权利,也极大地影响了其创造的积极性。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该草案的规定,也促使了凝结人类智慧的作品的传播和交流,在一定层面上讲也是有益于文化发展的。因此,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所谓的“灭顶之灾”。 2.一是创作者、互联网站与网民之间存在着保护与共享的矛盾。主要是由于互联网“自由共享”的特性,导致了侵权现象从现实向虚拟转移。 二是公民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还未形成普遍的意识。并且由于我国国人契约意识的淡薄,作品套用的是先使用,后签约的模式,使得著作权纠纷频繁发生。 三是我国立法当中权利概念的模糊与混淆,使得法律保护力度不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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