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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0-10-18
14
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
C
解析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个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选项中“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说法错误,A选项错误,不当选。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B选项中,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C选项中,交警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选项,公安人员甲属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注意: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论处。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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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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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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