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为个体工商户,2010年5月12日,县卫生局以经营发霉变质食品为由处以蒋某罚款3000元,停业整顿三个月。蒋某不服,向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卫生局于同年7月5日作出维持停业整顿的行政决定,但将罚款数额改为1000元。对此,蒋某仍不服。 根据上

admin2012-10-25  63

问题 蒋某为个体工商户,2010年5月12日,县卫生局以经营发霉变质食品为由处以蒋某罚款3000元,停业整顿三个月。蒋某不服,向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卫生局于同年7月5日作出维持停业整顿的行政决定,但将罚款数额改为1000元。对此,蒋某仍不服。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并说明理由:
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那么对于蒋某的赔偿请求可以作出哪些判决?

选项

答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由此,可作出的判决是返还罚款1000元;赔偿停业整顿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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