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年4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0元;购进办公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支付包装设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00元;

admin2017-06-23  22

问题 甲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年4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0元;购进办公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支付包装设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00元;购进用于集体福利的食用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元。
(2)销售袋装食品取得含税价款702000元,另收取合同违约金58500元。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饮料,含税总价款117000元,合同约定分三个月收取货款,本月应收取含税价款46800元。
(4)赠送给儿童福利院自产瓶装乳制品,该批乳制品生产成本2340元,同类乳制品含税价款3510元。
已知:销售的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成本利润率为10%;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算式,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元):
甲食品厂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元?

选项

答案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000+8500+1200=35700(元)

解析 (1)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另收取的合同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含税收入);(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赠送给儿童福利院的乳制品有同类乳制品价格,应按同类乳制品价格核定其销售额,无需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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