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饭店,张三于2002年10月1日外出旅游,一去不归、杳无音信。2006年12月,李四、王五向法院申请张三死亡,以便处理张三在合伙中的份额。张三未婚,张三父丁同意,张三母马六不同意,并向法院申请张三失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21-12-19  29

问题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饭店,张三于2002年10月1日外出旅游,一去不归、杳无音信。2006年12月,李四、王五向法院申请张三死亡,以便处理张三在合伙中的份额。张三未婚,张三父丁同意,张三母马六不同意,并向法院申请张三失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李四、王五、丁、马六均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张三死亡
B、法院应当支持李四、王五的请求
C、法院应当支持马六的请求
D、如果张三被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推定张三的民事主体资格消亡,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所以A项是正确的。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又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36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所以D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推定资格消灭,而非绝对资格消灭。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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