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22

问题 (2016年)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
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
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答案A

解析 A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可见一般而言,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   
B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实施争例》第18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爱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可见申请人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C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可见如果本案中的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裁量权的部分不服。可以在复议中进行调解。   
D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可见撤回复议申请时,复议应该“终止”而非“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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