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

admin2021-01-31  31

问题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15)

选项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止、既未遂认定
(一)乙、丙
(1)乙、丙客观上将吴某扣押,主观具索债故意,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构成非法拘禁罪,系索债型的非法拘禁,属正犯。
(2)乙、丙已扣押控制住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既遂之后不成立中止。D选项说法正确。
(3)乙、丙主观上没有勒赎目的,不构成绑架罪。A选项,乙、丙不构成绑架罪,错误。
(4)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本人不小心应负主要责任,与乙、丙实施的拘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乙、丙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二)甲
(1)甲教唆乙、丙实施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238、29条,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三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A选项错误。
(2)甲以勒赎为目的,欺骗乙、丙,支配利用勒赎的乙、丙扣押吴某,根据《刑法》第239条,构成绑架罪,系间接正犯。
(3)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住人身或杀害(通说),甲构成绑架罪既遂。既遂之后不成立中止。B选项错误。
(4)甲触犯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绑架罪的间接正犯,系法条竞合,以整体法绑架罪一罪论处。
(5)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与甲实施的绑架行为、非法拘禁的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吴某该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刑法修正(九)》生效之后,绑架的结果加重犯中再也没有“致人死亡”这一项。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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