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四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共偿还125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2年到期。丙债权

admin2009-02-15  31

问题 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四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共偿还125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2年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300万元,同时破产企业对丙债权人也享有200万元债权。丁债权人因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另该合同的违约金为60万元。
   要求:根据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 上述各债权人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
   (2) 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数额是多少?

选项

答案(1) 各债权人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况如下:甲债权人债权总额15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10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其破产债权为50万元。乙债权人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依法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据此,其破产债权数额为:本金100万元+到期利息15万元,共计115万元。丙债权人300万元债权均为破产债权。丁债权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10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合同的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各债权人破产债权总额合计565万元。 (2) 在总额565万元的破产债权中,因丙债权人有200万元债权可行使抵消权与其欠破产企业的债权抵消,故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数额为365万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sio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