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生产日期标注不真实,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卷二—88,多)

admin2014-02-24  32

问题 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生产日期标注不真实,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卷二—88,多)

选项 A、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调查时,为防止证据灭失,对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先行登记保存,应经该局负责人批准   
B、若对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不服,某食品公司应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C、某食品公司对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须以某县政府为复议机关   
D、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某食品公司的财产状况是应提交的材料之一   

答案A,D

解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A项正确。   
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并没有将产品质量处罚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B项错误。   
本案中,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也可以是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C项表述太过绝对,错误。本选项考查的是行政复议的条块管辖。人们常将行政机关之间垂直领导的关系称为“条条”关系,而将地方政府对其下属部门的领导称为“块块”关系。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规则,就以行政管理体制上的这种“条块”划分为基础。条块管辖,是确定复议机关的一般原则,也是最常见的情况,指的是由被申请人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条块管辖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一般工作部门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情况。具体而言,这些作为被申请人的机关包括省、市、县三级政府的一般工作部门,它们在体制上既受同级政府领导.又受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这两个领导机关都可以充当其复议机关。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 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据此,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应提交的材料之一,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s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