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定资料 1.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即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人从出生那日起,就生活在各种各样的规则中,受规则的制约。规则的有效实施不仅依靠规则的强制作用,更依赖于每个人的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这也是契约精神的直接体现。

admin2018-07-18  23

问题 给定资料
    1.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即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人从出生那日起,就生活在各种各样的规则中,受规则的制约。规则的有效实施不仅依靠规则的强制作用,更依赖于每个人的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这也是契约精神的直接体现。
    何怀宏先生把西方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契约概念归结为以下四种:一是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罗马法;二是作为宗教神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圣经》;三是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中世纪末“反暴君派”理论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四是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罗尔斯著作,康德是先驱者。这四种概念基本上涵盖了契约在发展过程中所扩展到的诸多领域。但无论这一概念是在何种领域中使用,它的成立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基础,即平等主体间的自由意志的合意,它也是判断契约关系存在的根本标志。
    2.一份本金为1000元的银行保值储蓄业务,说好了24年后收益率超100倍,能兑现吗?1989年,湖北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就满心欢喜办了这样一份业务,他们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今年,存单终于到期了。可当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银行还是那家银行,存单还是那张存单,白纸黑字的合同契约还历历可见,但承诺已经灰飞烟灭。银行的说法是央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这说法看起来也不是没有道理,循规守矩,依法办事。但这样的说辞显然于情于法难以令公众信服——如果“政策有变”可以成为剥夺储户合法收益的合理借口,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借助政策直接将客户各种收益悉收囊中?那么契约精神何在?
    3.“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餐饮行业的种种所谓行规,一直饱受诟病却屡禁不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这些均属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霸王条款。
    但也有人认为,这是餐饮企业的自发规则,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公权不该过多干预。这种观点貌似有理,好像饭店与消费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在现实中,真的存在“黑板经济学”里的均衡模型吗?一边是如来佛巨掌般的强势行规,一边是无所凭恃的个体消费者,倾斜的天平如何能托起公平的市场?
    先说酒水禁令。表面上看,消费者要是不接受,可以另去他处。而若店店皆如此,默契地达成了垄断联盟,又有何处可去?“此店是我开,酒水不能带”的天经地义大有问题。照此逻辑,是不是口香糖也要在贵店买?打火机也不准随身带?
    再看最低消费和包间服务费。且不论其催生了多少硬着头皮点菜的浪费,单看“不多点就罚款”的歪理,便站不住脚。餐饮消费提供的是一种整体性服务。每一道菜品的收费,本身已是一种“打包”,其中包括原料、人工与房租、装修等各项成本,具有不可拆分的特殊性。再额外加收,岂不是“一次服务、二次收费”的荒唐逻辑?
    不管是禁止自带酒水还是设置最低消费额度,本质都是不公平的市场交易。一则信息不对称,夸大对自己有利的收费,模糊对消费者不利的经营成本;二则供求不平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让人花冤枉钱还受窝囊气——这不正是店大要欺客的节奏吗?
    标榜竞争自由,到头来竟成了卖方垄断;宣称合同自治,实际却背离了契约精神。类似的南辕北辙,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一票难求,便为票贩子开脱,视之为稀缺市场的润滑剂;大力扫黄,也有人祭出供需关系,张扬“卖淫有理”的谬论。何为契约精神?在任何国家的民法典里,合同都必须基于“平等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更需要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难怪有学者评论,霸王条款的肆意使用,已经“威胁到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之所以要守护契约精神,不仅因为倾斜的天平无法度量公正的权利,更因权利的失衡终将诱发市场的扭曲,从而危及契约自由,最终损害市场本身。饭店如若坚持不合理行规,只会流失掉客户资源,难以应对市场变革,更遑论开拓发展空间了。其他领域同样如此。比如,企业要降低成本,但也要恪守最低工资底线,因为工资意味着消费、牵连着内需,无限压低只会让所有企业得了眼前失掉未来。作为个体,企业逐利无可厚非;但作为市场主体,维护契约精神、保护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发展,同样是企业责任所在。
    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不是市场经济的健康体征,更不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今天,在社会主义的土壤中发育市场经济的种子,需要以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让市场回归契约的本意。“顾客就是上帝”,这句改革开放以来流行的时代语汇,正可谓含义深远、历久弥新。
    4.“铁老大终于低下了高贵的头。”记者从铁道部获悉,自9月25日起,开车前火车票退票费标准由票额20%下调至5%,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关于火车退票费的争议可谓“历史悠久”,民众和舆论多年来也在不断“炮轰”。然而,当“20%退票费”即将成为历史,却有人欢喜有人忧。欢喜的自不必说,担忧的则是:这是否会助长黄牛倒票,甚至加剧票贩子的倒票行为?在铁路专属经营的背景下,对火车票退票费这一“格式条款”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并应进行价格听证和成本核算,而不能由单方说了算。就此而言,5%的退票费如果是经听证得来,说服力也许会更强;铁路部门如果能详细列出“客运杂费”的成本明细,将是一个更大进步。
    5. 10月12日,青岛微信圈中疯传绿城降价了,最低六五折,引来抢购。随后,开发商出面澄清,说六五折只面向员工内部,并非降价促销。可惜老业主们对此说法并不买账,于是10月13日一大早就聚集在售楼处,上演“全武行”。
    回过头来看,因楼盘降价老业主“维权”闹事的事件,近年来不时见诸报端。2008年、2011年以及2014年,总有一些楼盘老业主站出来反对,甚至采取极端行为阻止开发商降价销售。今年5月下旬,南京就有多个楼盘因降价遭遇老业主“讨说法”,个别楼盘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以致万科总裁郁亮感叹,降价是一种危险行动,他们将不时举行促销活动,但不会大面积打折。
    当楼市“只涨不跌”的神话被打破,老业主的损失该由谁埋单?若房企因此慎言降价,苦果又该由谁尝?降或不降,赔或不赔,开发商也犯了难。在降价之风来袭时,开发商面对部分老业主“维权”,多半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策略。有的“曲线救国”,借中介机构之名降价;有的选择半夜卖房,跟做贼一样悄悄交易。
    平心而论,任何人面对房价突然缩水,肯定会觉得做了“冤大头”,恨不得要开发商退房或退差价。就此而言,老业主的境遇值得同情。但反向思考,如果买后房价猛涨,是否要将上涨的“红利”部分退还给开发商?既然答案是不可能的,那么跌价后索要补偿的想法,就明显违反了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其实,业主依照合同买卖商品房是完全市场化的行为。房价上涨时,购房者享受了利润,那么同时也应承担价格下降的风险。仅仅因为降价就“维权”,甚至采用过激的方式,无疑扰乱了市场秩序,有悖契约精神。
    楼市买卖双方均需回到理性和法治轨道中,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解决问题。一方面,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应对房价、面积等作出明确约定,防范因房价涨跌引发纷争。另一方面,涨跌本是市场自身的正常调节。房价“只涨不跌”的心态,亟待调整。这从本质上反映出我们中国人很缺乏“契约精神”。
    6.2011年12月15日,是一个有关中国电影的大日子。老百姓们首先想到的,是《金陵十三钗》和《龙门飞甲》两部唱对台戏的贺岁大片将要首映,而媒体更关注的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降低准入门槛、严禁虚构票房、放映时间不得插广告、加强公益服务……《征求意见稿>对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这几件事赶在同一时段出现,不知是一种巧合还是有意为之,但不管怎样,都形成了互相映照、互增声势的效果。
    《征求意见稿》当中与普通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也是最为引人注目的两部分内容,当数立法严禁虚构票房和禁止在向观众明示的放映时间之后播放广告这两条了。值得人们深思的是:虚假票房和滥放广告这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以及如何破解这个迷局?
    针对“偷票房”、“挪票房”、“虚报票房”等一系列“票房门”事件,《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同时还规定,对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应该说,这一规定真是来得及时。
    这几年,一系列有关票房的新闻层出不穷。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当数当年冯小刚导演的《唐山大地震》首映票房一日三变,险胜《阿凡达》,引来质疑,电影局再出来摆数据,证明“票房真实,但不精确”、“实际数字更高”,有点事后诸葛亮。作为一个当年唐山大地震的亲历者,我坚信《唐山大地震》肯定能引来观众的空前关注。电影的题材选这个,已经成功了一多半,只要拍得不太差,想不盈利都难。
    其实,票房,尤其是首日票房,这个东西真的那么重要吗?对于我们观众来说,只要电影好看,让人感同身受,能催得妇女们稀里哗啦,能激发那些文化人有动笔写影评的冲动,就已经是成功了,剩下的,票房所能证明的,都只对广告商和上市公司的股东们有意义。
    电影票房,本应是影片市场效果的客观反映,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电影产业发展水平与形势判断的重要依据。在一些情况下,还影响着投资者对上市影视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因此应该通过立法促进票房数据的真实发布。一系列新老“票房门”事件,折射出中国电影市场对票房的畸形追求,影响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前面说过,票房对广告商和上市公司的股东们有意义,对广大电影消费者没有实际意义。这也是导致电影放映前贴片广告过多过滥的重要原因。票房对于电影,就如同电视、广播的收视率、收听率,它直接影响到广告商的投入意愿,影响到广告的单价。在一种健康的理想模式下,应该是这样的逻辑链条:电影质量好十放映服务好——票房好——广告单价高——广告收入高——制作分成高——再投入电影生产——更好的电影质量,此为良性循环;但是,现实当中经常出现的却是如下的恶性循环:电影质量差十服务质量差——票房差——广告单价下滑——为保总收入不变,继续加多广告——观众更反感——票房更差——投入减少——电影质量更差。经验告诉我们,凡事一旦形成循环圈,就非得花大力气、付出大代价才能破解,而且还得找到合适的破解环节。现在看来,这个破解环节就在电影的贴片广告上。
    我国现行法规中仅对广播、电视中广告的播出次数、时长等有具体规定,而在电影方面还处于空白。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否则,将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票本身,就具有电影放映方与观众之间的契约性质己票价当中是否包含看广告的权利或义务?理应事先讲清楚。比如,票面上写明两点钟开映,就应当准时放映影片,如果一定要放10分钟广告,则应在票面上写清:请提前10分钟入场,观看广告。如果怕观众都掐着点来,你可规定迟到作废,但必须在售票之前就对观众讲清楚,让观众有不买的选择权,同时相应地进行减价。这也叫诚信,这也叫有自信心,这也叫商业精神,这也叫契约精神。
    7.当今世界大行其道的自由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契约经济,这一点对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也是如此。根据马云媒体沟通会上说辞,管理层对支付宝股权调整并未获得董事会的正式授权,仅有无实际效力的会议纪要和所谓的口头协议。即便确有授权,该授权的范围是否包括将支付宝股权转出阿里集团,以及终止雅虎软银等外资股东的协议控制?对于这些疑问,马云在媒体沟通会未作详细解释。根据网易科技的报道,支付宝股权转让(终止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协议控制)违背了之前授权的前提(协议控制),并未获得雅虎软银的同意,马云也确认这一点,管理层是先终止了协议控制申报牌照再与雅虎软银谈利益补偿问题。即便事后补偿协议最终达成并得到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的同意,仍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管理层的单方面行动没有遵守股东之间、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契约,违反了商业社会的基本原则。
    作答要求
请深入分析理解“给定资料5”中的黑体字“契约精神”的含义。
    要求:分析深入,条理清晰,语言简练,不超过300字。

选项

答案所谓“契约精神”,就是订立契约后,订立者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定的契约。显然,买楼卖楼一旦签了合同,就是订立了契约。那么,既然业主与开发商都是自由的,亦即开发商没有强制、逼迫业主签买楼的合同,业主甘愿承受买楼的风险,那么就得自觉遵守合同,并承担开发商未来可能降价卖房所导致的业主自己感到不平衡的心理准备。当然,开发商也得有以后房子涨价不能问老业主索要补交差价的心理准备。如果买房卖房的双方不能这样,那么显然大家就肯定无法以正常的经济秩序自由买楼卖楼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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