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0日,华昌公司与建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华昌公司向建海公司购买5000吨螺纹钢材,每吨价格为1800元(含增值税);并由金星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前一次向华昌公司交货;华昌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付

admin2010-06-08  29

问题 2009年1月20日,华昌公司与建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华昌公司向建海公司购买5000吨螺纹钢材,每吨价格为1800元(含增值税);并由金星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前一次向华昌公司交货;华昌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付清900万元价款,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为承兑后6个月。2009年1月28日,华昌公司向其开户的工商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并获该银行同意,同日开出于2009年7月28日付款、金额为9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建海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环海

选项

答案(1)华昌公司与建海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金星公司交货符合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 金星公司不按时交货,华昌公司应当向建海公司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商银行拒绝向环海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环海公司可以请求工商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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