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dmin
2019-06-13
18
问题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选项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三节中的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它们必须同时具备。(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社会危害性较大。即使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A选项中,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不符合第二个条件,不得使用缓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宣告缓刑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B选项正确。C选项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符合缓刑的第三个条件,不得适用缓刑。C选项正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规定,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可知,在此次修改中删除了原来由公安机关考察的规定,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o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1999年4月4日,冯某因持刀抢劫被公安局依法逮捕。冯某的父亲冯某某为使其儿子逃避法律制裁,找到派出所的民警李某,请李某帮忙想办法如何处理。李某就在笔记本上写了“1985.5.12(公历)”的字样。冯某某将李某写的这张纸条交给了公安局户籍科的郭某。郭某按照
民间流传所谓“拾得财产要归公”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甲在乘坐飞机的过程中将一装有锯末的黑色包装袋密封后乘机放置在飞机坐席下的隐蔽处,下飞机后对其好友乙说,某航班有炸弹,今天可能有好戏看。乙熟悉甲的胆量和脾气,知道其不可能放置真正的炸弹,但为了制造真实景象,对甲的描述作加工处理后告诉其好友丙、丁,丙、丁二人深
11岁的董某接受其姑妈赠送的一台照相机,该赠与合同为()。
甲、乙订立合同,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甲方去世时生效”,该条款属于()。
受害人同意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关于著作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和承租人的要求与选择,出租人选定了租赁设备,并交付给了承租人使用,但在使用中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则()。
简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随机试题
被害人张某向甲地公安机关举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甲地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乙地公安机关。乙地公安机关如果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则应当在3日以内告知()。
儿童在现有水平和在他人指导下可以达到的较高的解决问题的水平之间的差距为()。
下述叙述不正确的是()
关于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的说法,以下正确的是哪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有了基本的国家法规的规范。()
对于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下列检查可呈阳性的有()。
在纸张普遍使用之后,经过千余年的演变,中国古代的图书装帧最终定格为统一的()形式。
[*]
Itwasthedistrictsportsmeeting.Myfootstillhadn’thealed(痊愈)froma(n)【C1】______injury.Ihad【C2】______whetherornotIs
A、Potentialofhumanendurance.B、Superpowerofmagicians.C、Communicationwithsupernaturalforces.D、Streetmagic.A短文先引用David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