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张三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李四提起自诉,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李四拘役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人民币10000元。下列哪些行为与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不符?

admin2014-01-15  37

问题 被害人张三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李四提起自诉,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李四拘役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人民币10000元。下列哪些行为与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不符?

选项 A、未对李四采取强制措施
B、经李四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审理
C、于受理案件10个月后的第5日作出宣判
D、对该自诉案件没有进行调解

答案B,C

解析 《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刑诉解释》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李四的情形属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A项不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所以选项B错误,应选。根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可见,最长审限为9个月,C项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调解不是必须进行的程序,可见D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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