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程某于某日外出走在乡间小路上被以诸某为首几个人拦住,要求拿些“买烟钱”。程某声称没钱,诸某便手拿铁锤向程某打过来,程某被打得满脸是血,无奈之下用挑东西的扁担打向诸某,结果打在诸某胳膊上,造成其粉碎性骨折。案件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互有责任,对诸

admin2016-01-15  90

问题 案情:程某于某日外出走在乡间小路上被以诸某为首几个人拦住,要求拿些“买烟钱”。程某声称没钱,诸某便手拿铁锤向程某打过来,程某被打得满脸是血,无奈之下用挑东西的扁担打向诸某,结果打在诸某胳膊上,造成其粉碎性骨折。案件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互有责任,对诸某、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审宣判后,二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程某的父亲听人讲儿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于是向县人民法院申诉。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过1年的时间仍然没有给予答复。县人民法院新到任的院长在接待来访群众的时候,听取了程其父亲的申诉,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当即决定由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重新审判。重新审判后,程某被改判无罪,但人民检该院认为改判错误,在抗诉期限内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用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市人民检察院于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抗诉进行2个月的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自己审理,于是指令县人民法院再审。
    问题:试分析本案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本案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有: (1)县人民法院受理程某父亲的申诉1年后未给予答复是错误的。《高法解释》第37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2)县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重新审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故本题中,县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县人民法院院长决定由原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4)第二审人民法院用判决驳回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抗诉,应当用裁定。 (5)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重新审判后,经过了第二审后判决、裁定生效,生效裁判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有权提出抗诉的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6)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指令县人民法院再审是错误的。根据《高法解释》第381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7)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2个月的审查后才指令县人民法院再审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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