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

admin2009-02-15  37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

选项 A、会议决定一年后发行公司债券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3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1)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3)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1至2名监事。因此,选项 C是正确的。(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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