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6岁,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乙,开庭审理时,甲以乙与被害人交往密切为由,拒绝乙为其辩护,并要求自己的好友丙为自己辩护,再次开庭审理时,甲又以自己与丙断交为由拒绝其为自己辩护,坚持自己辩护,则法院( )。

admin2017-02-20  38

问题 甲,16岁,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乙,开庭审理时,甲以乙与被害人交往密切为由,拒绝乙为其辩护,并要求自己的好友丙为自己辩护,再次开庭审理时,甲又以自己与丙断交为由拒绝其为自己辩护,坚持自己辩护,则法院(     )。

选项 A、可以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B、可以准许,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C、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D、不予准许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第1、2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该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题中,甲开庭审理时只有16岁,针对甲再次拒绝辩护,要求自己辩护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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