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0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黄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黄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黄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

admin2013-03-06  35

问题 2006年5月20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黄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黄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黄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黄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损失2800元,黄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黄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知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2800元。其中孙某承担800元,由于孙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垫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共同损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损害事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二是共同侵权人都有过错。所谓连带责任,指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二被告共同致伤原告,主观上都有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任何被告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王某侵害情节较重,经济情况较好,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被告孙某侵害情节较轻,一时无力支付原告损失,先由王某代孙某垫付800元赔偿费,然后由孙偿还王。这样判处,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eb3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公共科目题库公选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