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通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解散公司。股东大会选任公司董事甲乙丙丁戊5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10日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公司对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担清偿义务

admin2010-06-25  58

问题 正通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解散公司。股东大会选任公司董事甲乙丙丁戊5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10日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公司对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担清偿义务。该公司决定解散开始清算时,尚欠风华公司钢材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需6个月方到期。同时双方另有一件供货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依据该合同,正通公司向风华公司提供机械产品10套,其中10套已经履行完毕,钱货两清;还有10套已到履行期限,计价28万元。风华公司在正通公司的通知期限内向正通公司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主张解除供货合同未履行的一部分,理由是既然正通公司已经解散,在法律上即失去了履约主体资格。
   在清算过程中,对如何处理与风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成员发生了意见分歧,甲、乙主张:10套机械还是应该按照约定发运给对方,同时也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所欠对方钢材款58万元,虽尚未到期,但是由于公司已经解散并进入清偿程序,为使风华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该进行清偿。因此应该向风华公司清偿债务30万元。丙、丁、戊则主张:风华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经是违约在先,又由于所欠钢材款还有6个月才到期,因此没有义务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套机械装货发车,未到期的钢材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4个月后,正通公司清算终结,完成了公司的注销登记。风华公司虽然最终接受丁正通公司所发10套机械,但是仍有30万元债权没有办法得到清偿。遂以全体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题:(1)清算组的职权都包括哪些事项?本案中清算组履行职权是否为行使法定职权?
   (2)风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3)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应该怎样处理?对于给风华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选项

答案(1)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与清算公司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均为清算组的主要职权,是其职责所在。所以,本案中,清算组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事务进行了处理。 (2)风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在清算期间,公司人格并没有消灭,只是权利能力被限定于清算范围内,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公司才有可能了结现存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正通公司已经部分履行,按照合同规定,剩余10套机械的交付也到了履行期,正通公司有义务向风华公司发送机械设备10套,并且有权利要求风华公司支付货款,至于发生抵销,那应该另当别论。 (3)本案中,风华公司的债权在正通公司清算时并没有到期,还差6个月,风华公司自然无权要求提前清偿。但是正通公司作为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的,即如果履行期限是为债务人利益而设定,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因为法律不能限制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显然这种履行期限的设定是有利于债务人正通公司的,所以应该提前清偿;否则,一旦公司终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风华公司在正通公司解散清算的过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进行了申报,清算组应该进行债权登记,并列入清偿范围,这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但是清算组违背义务没有进行债权登记并清偿,从而给对方造成30万元的损失,依照本条的规定,应该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清算组成员都要承担责任,曾经表示异议的成员由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自然不承担责任。所以,甲乙曾明确表示应该清偿风华公司的债权,因此可以免除其责任。另外3人由于主张不将风华公司的债权列入清算方案中,应该承担赔偿风华公司的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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