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工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2-29  29

问题 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工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
C、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
D、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工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

答案D

解析 A、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据此,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而不得委托非律师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故A、C选项错误。
    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9每第2、3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只是普通的诈骗案,辩护律师仅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无须批准。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39争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不被监听”当然包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据此,B选项错误。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8争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因此,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案件有关情况,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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