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3日,甲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60万元价格向乙公司购买一辆客车。双方约定,购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甲支付50万元,余款在2016年2月3日前付清。并约定乙公司保留客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款项之前。 2月10日,甲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婚后

admin2020-04-06  25

问题 2014年2月3日,甲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60万元价格向乙公司购买一辆客车。双方约定,购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甲支付50万元,余款在2016年2月3日前付清。并约定乙公司保留客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款项之前。
  2月10日,甲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住房作为抵押向丙银行(银行不知该住房为甲与其妻共有)贷款5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月16日,甲将50万元贷款支付给乙公司后提回客车。
  甲请朋友丁负责跟车经营,双方约定:丁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甲承担。2015年6月,该车在营运途中与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戊受重伤。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己汽修厂修理,修理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庚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甲以事故责任在货车一方为由拒付修理费。己汽修厂则拒绝交车。2015年12月,因甲贷款到期未还,丙银行请求对甲抵押的住房行使抵押权,遭甲妻反对。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选项 A、大明市B区人民法院
B、海沂市C区人民法院
C、大明市D区人民法院
D、海沂市A区人民法院
E、海沂市E区人民法院

答案C,D

解析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海沂市A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乙起诉要求甲还款,乙为接收货币一方;(3)根据资料,至起诉时乙在海沂市C区居住时间尚不足1年,不宜直接确定为经常居住地;应以户籍所在地大明市D区为乙所在地,大明市D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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