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皮货厂(以下简称乙)于2004年3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场装修,甲即向乙订购貂皮大衣1000件;貂皮大衣须于2004年11月 1日前交货,以备甲冬季销售之用;违约支付总货款 5%的违约金。甲7月

admin2013-10-26  24

问题 甲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皮货厂(以下简称乙)于2004年3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场装修,甲即向乙订购貂皮大衣1000件;貂皮大衣须于2004年11月 1日前交货,以备甲冬季销售之用;违约支付总货款 5%的违约金。甲7月10日完成商场装修,并于当日电话通知了乙。由于乙的原料供应商丙未能如期向乙提供制作貂皮大衣所需原料,导致乙直至2005年3月才将合同约定的1000件貂皮大衣准备好。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选项 A、附条件的合同
B、附期限的合同
C、效力待定的合同
D、可撤销的合同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甲乙双方就皮衣买卖订立的合同附有条件——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场装修,即如果8月10日之前甲未完成装修则合同无效。因此,该买卖合同为附条件合同,A项正确。
   附期限合同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有效或失效的原因。任何期限都具有确定性,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甲是否能在8月10日之前完成装修,在哪天完成装修都不确定,故该合同显然不为附期限合同,B项错误。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况:(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事由包括:(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误解为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5)显失公平。因此CD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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